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重庆某区公安局民警柳某利用参与专案组办案的便利,谎称可为嫌疑人“找关系”争取轻判,向家属索要300万元,最终虽分文未取,仍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案件核心事实
案件经过:2022年6月,民警柳某因欠债压力大,在被抽调至诈骗案专案组后,伙同公司职员胡某,以“给看守所打招呼照顾嫌疑人”“找关系获取法院从轻判决”等理由,向诈骗团伙嫌疑人家属索要300万元。
家属反应:柳某出示警官证并透露在办案件信息,但家属因其职权影响力存疑,最终未交付钱款。
判决结果:2023年12月,法院一审认定柳某犯受贿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胡某作为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罪名认定关键
受贿罪而非诈骗罪:法院认为,柳某的警察身份与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家属正是基于其身份才与之接触,本质属于权钱交易,而非普通诈骗。
虚假承诺不影响定性:虽然柳某并无实际能力办成所承诺事项,属于虚假承诺,但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只要利用职务身份为筹码索财即构成犯罪。
未遂认定:家属因疑虑未交付钱款,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依法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三、案件警示意义
司法零容忍: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释放“公职身份绝非牟利工具”的信号,即使未实际取得财物,同样依法定罪处罚。
破除错误认知:判决打破了“未得财物即无罪”的侥幸心理,彰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从严追责的司法态度。
公信力维护:该案警示所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身份或信息优势谋取私利,无论是否得逞,都将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