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中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案件,58岁丈夫曹某婚内出轨并育有私生女,十余年间向第三者赠与167.9万元,法院判决全额返还,并明确原配妻子对私生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这笔钱一分都不能从夫妻共同财产里出。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人物关系:58岁的曹某与57岁的陈某结婚多年,2007年起曹某与比自己小11岁的李某发展婚外情,2008年生下非婚生女小曹。
赠与金额:曹某花98万元为李某买房(后售出获利98万),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约140万元,另出资购车,合计约252万元。
判决结论:清远中院二审认定,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判令李某十日内返还167.9万元及利息。
二、抚养费争议——私生女由谁养?
丈夫的抗辩:曹某称妻子对赠与知情,私生女“被全家视为家庭成员”,要求从返还金额中扣除65万元抚养费。
法院的回应:原配陈某对非婚生女小曹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小曹的抚养费只能由生父曹某的个人财产支付,绝不能动用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逻辑:支付抚养费与赠与返还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抚养费的争议应另案处理,不能在本案中抵扣。
三、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
夫妻共同财产底线: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大额赠与第三者,侵犯配偶财产权。
公序良俗原则: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法律持完全否定态度,赠与自始无效,第三者无权占有。
维权路径提示:无过错配偶发现财产被转移,可收集转账流水、购房合同等证据,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无需等到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