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2026-08-14 09:28 来源:每日新闻视点

  备受关注的“婚外胚胎案”有了戏剧性转折:男方在妻子申请财产调查后火速撤诉,离婚案不仅延期,现在直接叫停,且依法半年内不得再提。这个案子恰恰引出一个核心的法律实用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法院才允许申请延期审理?

  一、双方达成一致或有特殊事由,法院可依法延期

  双方均申请延期:在婚外胚胎案中,原定8月11日在无锡梁溪区法院开庭的离婚诉讼,因原被告双方均提出延期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延期决定,具体恢复时间待确定。

  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庭: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经法院审查属实,可准许延期。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必须提出正当、紧急且非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事由。

  二、需要补充关键证据、等待关联案件结果

  关联案件未审结:这是本案延期最核心的法理。朱女士明确表示,在胚胎处置纠纷案未了结前绝不离婚,法院采纳了其申请。当离婚诉讼的主要事实需以另一未审结案件为依据时,法院可中止审理或延期,避免裁判冲突与证据灭失。

  法院可依职权延期:若案件存在必须查清的事实(如财产调查),法院也可主动延期。朱女士此前已向法院申请调查男方资产,调查令尚未开出,此时离婚案若强行审理,财产分割这一核心争议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公正裁决。

  三、延期不等于撤销,特殊情形下半年内不得再诉

  原告撤诉后的“冷静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男方在女方申请财产调查后主动撤销离婚,若无新证据,半年内无法再次起诉。

  被告不受此限:若朱女士决定主动起诉离婚,半年冷静期的限制仅针对原告方,被告随时可提出离婚请求,法律程序上女方始终掌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