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公开的一起裁判案例显示,福建某饲料公司外派销售员陈某在与女子刘某私人活动后猝死,家属主张认定为视同工伤,但人社局不予认定,一审、二审均败诉,福建高院最终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不构成工伤”的结论。
一、案件基本事实
陈某系福建某饲料公司外派销售人员,派驻漳州诏安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公司提供外派租住公寓。2023年12月19日:
- 陈某接受女子刘某私人邀约,二人聚餐饮酒,随后返回陈某租住公寓发生亲密关系;
- 当日下午刘某醒来发现陈某无生命体征,立即报警;医疗机构判定陈某因心脏疾患猝死。
二、核心争议焦点
家属主张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理由:
- 属于外派(因工外出),不定时工作制,外派期间全天属于工作时间;
- 租住公寓由公司安排,属于工作岗位延伸;
- 警方最初出警证明记载:陈某外出拜访客户、身体不适返回住处休息。
人社局、法院裁判观点:不构成工伤。
后续公安出具《出警证明补充说明》,证实无法核实“外出拜访客户”说法;结合女子笔录,证实陈某当日全程为私人约会、聚餐、私密交往,没有开展任何业务工作,不存在履职行为。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两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关键法律结论:外派≠24小时全部属于工作时间。因工外出只保护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活动;私人社交、约会、娱乐属于个人行为,风险自行承担。
四、诉讼全过程结果
-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
- 家属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福建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五、延伸两大热门争议问题
1. 同行女子刘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同类司法判例规则:
- 猝死根本原因是男子自身心脏基础疾病;
- 若无殴打、胁迫、过度刺激等主动加害行为,且事发后及时报警、呼叫急救,已尽合理救助义务;
- 法院一般认定:行为与死亡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无需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如果涉及有偿性交易,双方行为属于违法,但违法不直接等同于必须赔偿猝死损失。
2. 容易混淆的同类出差猝死案例区分
网络流传一则外地“出差开房猝死认定工伤”案例,和本案不能类比:该案例中员工行为属于正常出差期间合理休息范畴;而本案是独立私人邀约亲密活动,二者事实边界完全不同,不能直接套用判决结果。
六、大众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只要外派、出差,人在外地出事就算工伤。
✅ 正解:区分履职行为 / 私人活动。工伤保障的是职业风险,个人自主安排的私人活动风险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