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事业编违约金5万是否合理?法院依据是什么?

2026-08-17 02:48 来源:社会风向标

  应届生张鹏考研上岸后放弃已签约的事业编岗位,被学校收取5万元违约金,他起诉要求退还却遭法院驳回——法院认定这一金额合理,依据是公示后毁约导致学校岗位全年无法递补,其损失远不止招聘成本。

  一、案件事实:签约5个月后考研上岸,支付5万违约金解约

  签约经过:2024年底,东北大学应届生张鹏通过校园招聘与辽宁省鞍山市第三中学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毕业后入职任教,最低服务5年,违约金5万元。

  解约起因:2025年4月,张鹏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决定放弃入职。为顺利办理档案转递和入学手续,他向学校支付了5万元违约金并办理解约。

  起诉诉求:张鹏随后将学校诉至法院,主张5万元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至5000元并返还4.5万元。

  二、争议焦点:5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岗位空缺损失如何认定?

  学校立场:鞍山三中代理律师指出,教师招聘由教育局统一组织,签约并公示后岗位无法递补,张鹏的违约导致该岗位全年空缺,实际损失远超招聘费用。

  张鹏主张:他认为自己尚未体检、政审、正式入职,学校仍有时间寻找替代人选,5万元违约金明显高于学校实际损失,且同类岗位在其他区的违约金仅为3万元。

  核心分歧:双方对“公示后是否还能递补”存在根本分歧——学校坚称签约完成后公示已结束,无法启动递补程序;张鹏则质疑学校在后续招聘中存在递补可能。

  三、法院判决:5万元合理,不予以调低

  判决结果:2025年7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鹏全部诉讼请求,未支持其调低违约金的诉求。

  法院依据:法院认定,张鹏在签署解约证明并支付5万元时属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能证明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学校因岗位空缺产生的损失(包括年度招聘名额损失和教学秩序影响)足以支撑5万元金额。

  契约精神:法院强调,张鹏签约时已知悉违约金条款,其主动支付后又要求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