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8年3个女儿均非亲生”离婚案于8月17日在陕西汉中开庭,女方当庭拒绝返还抚养费,仅愿每个孩子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法律上男方主张的抚养费返还是否能得到支持,成为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庭审焦点
欺诈性抚养定性:韦先生与何女士2018年奉子成婚,婚后育有3女,2026年4月韦先生自行委托亲子鉴定,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均确认3个女儿与韦先生无生物学亲子关系。
女方庭审立场:何女士承认婚内出轨,但辩称男方婚内已知晓孩子非亲生,且以“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返还抚养费,仅愿每个孩子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庭审结果: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和孩子抚养权归女方达成共识,但在抚养费返还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及共同债务上分歧巨大,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二、抚养费返还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原则:韦先生对3个孩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属于受欺诈下的财产损失,女方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欺诈性抚养侵权:女方故意隐瞒孩子非亲生事实,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还侵害了男方的财产权和人格尊严,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男方有权主张返还。
司法实践支持:类似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法院一般支持返还抚养费,但数额需核对转账、消费凭证,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不会全额按男方主张判决。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空间
法定赔偿依据:女方行为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男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赔偿金额一般在1万至5万元之间。
本案赔偿主张:韦先生提出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和11.5万元抚养费返还,合计31万元,女方仅愿支付3万元精神损失费,差距悬殊。
执行难度考量:即使法院判决支持返还,若女方经济能力有限且需独自抚养3个孩子,判决后的实际执行也可能面临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