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兄弟各养老人、母亲过世后长子拒养父亲”的纠纷,法律给出了明确答案:子女之间“一人养一位老人”的口头约定不能免除对在世父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山东冠县法院已判决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一、分养约定无效,赡养义务不可抵消
案件事实:张某夫妇育有两子,早年分家时口头约定“老大养母亲、老二养父亲”。2020年母亲去世后,长子以“已尽生养死葬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亲,次子则以“生活困难”推脱。
法院认定:两兄弟的分工仅属内部责任分配,不能对抗父母依法享有的被赡养权利,也不能通过约定拆分、免除任一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核心规则:赡养母亲与赡养父亲是两项独立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抵扣、抵消,不能以已赡养一方老人为由拒绝赡养另一方。
二、法定依据与抗辩事由的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这是基于血缘产生的法定强制义务,无法自行免除。
约定效力:《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隐含“赡养一方即可免除另一方”的约定自始无效。
抗辩不成立:次子以收入偏低、家庭开支大为由拒绝支付,不符合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长子已尽对母亲的义务同样不能免除对父亲的赡养责任。
三、判决结果与现实启示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老大、张老二每人每月给付父亲赡养费3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司法立场:赡养父母不能附加条件、不能随意推诿免除,子女应依法共同承担对在世老人的赡养责任。
预防建议:多子女家庭可协商分摊赡养费用和照料方式,但不得设置免责条款;老人可依法向任一子女主张赡养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