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结论:离职当日下班途中车祸可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6日,某公司员工章某下午提交辞职申请,公司当日批准并完成全部离职交接。当天17时31分许,章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认定其无事故责任。
认定结果: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认定属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公司诉求,维持工伤认定。
关键依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章某虽在当日下午完成离职程序,但双方劳动关系应持续到当日24时。
二、工伤认定三项标准
时间要素: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即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离职当天下班回家,符合下班时间段的合理性要求。
路线要素: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案例中章某事发时走在回家路途方向,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界定。
责任划分:事故责任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本案交警认定章某无事故责任,满足核心条件。
三、法律依据
核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补充规则: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上下班途中”需同时满足以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个要素。
诉讼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