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局上签的“出事概不负责”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6-08-19 13:44 来源:社会街谈记

  杭州酒局事件中受害者系被领导临时通知、为工作赴宴,并非自愿出席,而酒局上所谓“出事概不负责”的生死协议在法律上自始无效,无法免除任何法律责任。

  一、生死协议的法律效力:免责条款一律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此类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效力结论:所谓“出事概不负责”的生死协议,既出自单方强势地位,又意图规避法定义务,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同饮者或组织者的法定责任。

  实务共识:共同饮酒属于先行行为,会在同饮者之间产生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损害的,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受害者参加酒局原因:职场权力下的非自愿赴约

  临时受命:受害人系厦门一国企下属地产板块员工,为工作参加饭局,是在下班途中被领导反复催促、硬性通知到场,并非自愿出席。

  权力不对等:她身处女性、下属、乙方三重弱势身份叠加的职场关系中,面对上级“命令”式的召唤,几乎没有说“不”的空间,拒绝可能直接导致绩效、晋升甚至工作机会的丧失。

  事件后果:席间被劝酒、意识模糊后转场KTV,遭遇强制猥亵,反抗时被企业高管赵某峰推倒致腰部轻伤二级,入院时一度昏迷。

  三、酒局绝非法外之地:醉酒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刑责认定:涉事二人均未喝多、保持清醒,并非酒后失控,而是清醒状态下的共同犯罪,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并免职,纪检部门同步介入。

  法律底线:醉酒的人犯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侵害,无论是否饮酒,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不存在“喝多了失控”的免责理由。

  制度反思:要求员工陪酒、将饮酒能力与绩效晋升挂钩的行为本身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劳动者有权明确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