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买狗、共养与分手带狗
购狗经过:2025年1月,李某出资1500元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并与当时的男友樊某共同饲养和照料。
分手溯源:2026年1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樊某未经李某同意直接将狗带走,当晚发短信称会送回,但此后一直未归还。
维权过程:李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讨无果,樊某甚至手机失联,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宠物狗。
二、法院裁判逻辑:所有权认定与折价赔偿
所有权归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出资购买并长期饲养照料宠物狗,是宠物狗的所有权人。
无权占有认定:樊某未经同意将狗抱走,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折价赔偿缘由:基于宠物的特殊性质,当前无法确认宠物状态,返还原物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从兼顾财产权益与客观实际角度,由被告折价赔偿较为合理。
狗粮支出不予支持:宠物狗的狗粮支出属于日常开支,不构成价值提升,法院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与事件启示
判决结论:一审法院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樊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
法律意义:该案明确了恋爱期间购置宠物的所有权归属判断标准——实际出资并持续照料的一方为所有权人,分手后擅自带走宠物可能构成无权占有,需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事前防范:法院提醒,情侣在共同饲养宠物或购置大件物品时,最好提前约定权属,避免分手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