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靖西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男子李某家属向同居女友张某索赔27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张某在李某凌晨猝死时第一时间拨打120已尽到救助义务,对死亡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
一、法院判决核心依据:过错与因果关系缺一不可
救助义务已履行:2025年2月20日凌晨3时40分许,李某摔倒后意识不清,同居女友张某于1分钟后的3时4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3时49分又联系李某妹妹到现场协助引导救护车。
死因系自身疾病:医院出诊登记显示,李某到院前已“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抢救至4时32分全心停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推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无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家属始终未申请尸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同居关系的法律责任边界:道义帮扶不等于法定监护
无法定扶养义务:李某与张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
一般救助义务已尽:张某作为无急救资质的普通人,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呼叫亲友协助,已尽到同居人员的一般救助义务。
日常规劝被认可:法院查明,张某在同居期间曾通过多种途径规劝李某不当饮酒行为,进一步佐证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三、家属索赔被驳的深层逻辑:不能以结果倒推责任
“在身边”不等于“须担责”:法院明确,共同生活的人理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但这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不能因意外结果苛责无过错方。
维权应依事实与法律:原告对于死者健康状况日常不关注,却以“明知高血压而不尽注意义务”为由起诉同居女友,于理不合亦无法律依据。
判决导向获广泛认同:该案厘清了情谊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边界,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避免“悲剧代价”不当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