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患癌后立遗嘱将房产、铺面全部留给弟弟,妻儿一分未得,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但将弟弟继承份额调整至30%,判决依据主要围绕夫妻共同财产与必留份制度两条法律红线展开。
一、遗嘱自由与“必留份”制度的碰撞
遗嘱真实有效:法院确认伍州2023年9月27日订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内容真实有效。
遗嘱自由有限度:《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伍州的大儿子智力二级残疾,符合“必留份”适用条件,故法院强制预留20%份额。
二、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单方处分
核心规则:婚后取得的房产、铺面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伍州只能处分属于自己50%份额,无权处置妻子罗美的另一半。
变卖行为视为撤回:伍州立遗嘱后自行变卖遗嘱列明的铺面,依据法律规定,该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卖房款不再适用遗嘱继承。
最终份额调整:综合必留份与共同财产规则,法院将住宅及架空层份额调整为:妻子罗美50%、弟弟伍峰30%、残疾大儿子20%。
三、举证责任与程序争议
垫付费用认定:弟弟伍峰主张为哥哥垫付近70万元医疗费,但因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法院仅认定4.5万元。
审级结果: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2026年4月30日二审维持原判;6月23日再审申请亦被驳回,双方仍计划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