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驳回的核心理由
不构成延误救治:从蔡某进诊所到护士拨打120,仅相隔10分钟,康某已及时判断病情超出自身处理能力并呼叫急救,不能认定为延误。
救治措施合规:量血压、听心跳、针灸人中、喂服救心丸等,均为紧急状况下的常规救治措施,无法认定存在诊疗过错。
无因果关系:经委托鉴定和咨询医生,无法判断康某的救治行为与蔡某的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病历瑕疵不影响定性
补记病历属形式瑕疵:康某未及时补记病历,仅在事后补充,法院认定这属于病历补记不规范,只是形式瑕疵,不能据此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
病症源于自身:蔡某最终被诊断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个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等,系自身严重疾病突发所致。
施救未收费:因事发紧急,诊所当时并未收取蔡某任何诊治费用。
三、判决释放的积极信号
鼓励善意施救:法院明确表态“善意救治应当鼓励,不能让‘救不救’成为考验人性的选择题”。
查明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向在场病人及诊所工作人员核实,结合路口监控、通话记录等证据,还原了事发经过。
定分止争:患者经医院治疗后顺利出院,但纠纷未止;如今判决生效,既维护了施救者权益,也警示恶意索赔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