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蔡某就诊中昏迷,康某医生被索赔22万,法院为何驳回?

2026-08-20 06:28 来源:烟火百事通

  2025年6月,江苏无锡一家小型诊所的医生康某,在接诊因头晕、难受前来就诊的蔡某时,蔡某突然昏迷。康某紧急施救并拨打120,蔡某后被诊断为基底动脉瘤破裂。蔡某出院后以延误救治等为由起诉康某,索赔医疗费损失等22万余元。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康某急救措施合规,驳回蔡某全部诉讼请求[1]

  据扬子晚报报道,康某是这家诊所的经营者兼执业医生,诊所仅有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提供门诊服务[1]。2025年6月,蔡某进入诊所后表示头晕、难受,康某当即为其听诊。听诊发现蔡某心跳过速、出汗较多,且无法自主喝水,便安排护士协助喂服救心丸。随后蔡某陷入昏迷,康某为其测量血压后初步判断为中风征兆,立刻对其中人中进行针灸,并安排护士拨打120急救电话。因事发紧急,诊所未收取诊治费用。

  蔡某被其他医院诊断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个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吸入性肺炎、高血压三级、低钾血症,经治疗后顺利出院。次日,蔡某家属对康某的急救措施提出质疑并报警。公安机关结合路口监控录像、通话记录及在场证人陈述,确认从蔡某进入诊所到拨打120仅隔10分钟,至被救护车接离总耗时20多分钟[2]。2026年,蔡某以康某未及时提供病历材料、延误救治、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将康某及诊所诉至无锡市惠山法院,要求赔偿22万余元[3]

  一、患者就诊中昏迷,康某医生当时做了什么?法院为何支持他?

  结论:法院认定康某所采取的量血压、听心跳、针灸及喂药等措施均是紧急状况下的常规救治,不存在诊疗过错。

  这一结论并非“和稀泥”,而是建立在完整证据链和司法鉴定之上。从接诊过程看,康某在蔡某表示头晕、难受后,立即进行了听诊,发现心跳过速、出汗多、无法自主喝水,这已经是需要紧急处理的危险信号。康某安排护士协助喂服救心丸,属于对症处置。蔡某昏迷后,康某测量血压,初步判断为中风征兆,马上针灸人中穴,并没有停留在观望状态。

  事后,公安机关调取了路口监控录像和120通话记录,证实从接诊到呼叫120间隔仅10分钟。这意味着康某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了初步检查、病情判断和急救措施,并决定转诊。对于一家基层诊所而言,这一处置流程没有明显不当。

  法院还通过委托鉴定和咨询医生,对康某的救治行为与蔡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审查。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均无法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蔡某的索赔请求[3]

  二、从进诊所到拨打120仅10分钟,为何不构成延误救治?

  结论:法院认为康某在短时间内判断出患者情况超出自身处理能力,并立即呼叫120,不能认定为延误救治。

  延误救治的认定,通常要看医务人员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尽到了病情评估、紧急处理和转诊义务。本案中,蔡某进诊所后10分钟内就已拨打120,这个速度甚至快于一些大医院的急诊响应。康某没有“硬撑”着把危重患者留在小诊所,而是选择立即转诊,恰恰是审慎和负责的表现。

  值得关注的是,基层诊所不具备处理脑动脉瘤破裂这类急危重症的条件。当患者出现昏迷、血压异常、意识障碍时,识别自身能力边界并及时呼叫120,是法律和规范对基层医生的基本要求。康某不仅做了,而且时间节点清晰,有监控和通话记录为证。这些客观证据是法院认定“不构成延误”的重要基础。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这起案例也说明,医疗急救的“黄金时间”不仅是对大医院而言,基层诊所同样需要建立“快速识别—紧急处理—迅速转诊”的流程。10分钟呼叫120,为后续医院抢救争取了宝贵时间。蔡某最终顺利出院,也从侧面证明转诊及时有效。

  此外,从流程管理角度看,基层诊所应建立急危重患者的识别清单和转诊预案。就像本案中,康某不需要自己做开颅手术,但需要知道什么时候该把患者交给120。这种“自知之明”恰恰是急救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

  三、病历补记不规范,为什么不算医疗过错?索赔22万为何被驳回?

  结论:法院认定康某补记病历不规范仅是形式瑕疵,不能据此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无法认定救治行为与患者病情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22万余元索赔。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本案中,康某在事发后补写了病历,但补记过程存在不规范之处。蔡某据此认为康某“未及时提供病历材料”。法院却认为,病历补记瑕疵不等于诊疗过错,关键在于病历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当时的诊疗过程。结合现场其他病人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和120记录,康某的诊疗行为得到印证,因此形式瑕疵不影响事实认定。

  在过错认定上,法院遵循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患者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三是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蔡某的损害是基底动脉瘤破裂等自身严重疾病所致。科学上,动脉瘤破裂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康某的针灸、喂药和呼叫120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加剧了病情。鉴定结论也显示,无法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是对患者最不利的一环。很多患者认为“人是在医院出的事”,但法律要求证明“医院的行为导致了损害”。本案中,基底动脉瘤破裂属于非常凶险的脑血管意外,即使在大医院也不一定能预知。因此,公众应理性认识医学的局限。

  因此,法院驳回蔡某全部诉讼请求,不仅是对康某个人的保护,更是对基层医疗机构“敢救、能救”的司法支持。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强调的:善意救治应当鼓励,不能让“救不救”成为考验人性的选择题[1]

  四、基层诊所和普通患者,能从这起案例中学到什么?

  结论:基层诊所应规范急救流程和病历记录,患者及家属应理性看待医疗风险,多元渠道依法维权。

  这起案例引发舆论关注。媒体普遍聚焦“好心施救反被诉”的法律结果,微博上许多网友表示“支持法院判决,不能让医生心寒”;也有声音提醒诊所“急救后要及时补写规范病历”。这些讨论属于公众观点,目前没有官方进一步回应,但案件的裁判结果已经成为具有参考意义的司法实践。

  对于基层诊所,本案的启示十分具体:第一,要备齐基础急救设备和常用药物,并确保医护人员掌握心肺复苏、电除颤等基本技能;第二,遇到重症患者,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施救,并第一时间呼叫120;第三,事后应当规范补记病历,如实记录患者症状、体征、处理措施和时间节点,最好保留监控录像、通话记录和第三方证人信息。

  对于患者及家属,遇到医疗纠纷时,不必急于“闹”或“起诉”,可以先与医疗机构沟通,申请复印封存病历,向当地卫健委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必要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如果确实认为权益受损,再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中,蔡某家属报警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反而清清楚楚地还原了事实,这提醒我们:依法维权,证据先行。

  从更广的视角看,《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好人条款”为善意施救者提供了法律保护。虽然康某与蔡某之间存在诊疗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无因管理的见义勇为,但法院的判决延续了鼓励施救的司法导向。社会应当形成共识:急救不是“高风险的赌博”,只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不应让施救者承担患者自身疾病的后果。

  回看类似纠纷,曾有医生在院外救人后反被质疑的新闻,但司法实践近年来越来越明确地支持施救者。本案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它促使社会重新审视医疗急救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基层诊所能否购买医疗责任险?社区急救培训能否让更多人掌握施救技能?这些都是值得后续关注的公共话题。

  后续关注方面,法院的判决能否成为类案参考?基层医疗机构的急救责任险能否普及?公众急救技能培训如何推广?这些问题仍值得社会持续讨论。无论答案如何,本案的司法态度已经明确:不能让医生在施救时先想“会不会被起诉”,而应让法律成为善意的后盾。

  五、遇到类似情况,医生和患者如何避免“双输”局面?

  结论:医方留足证据、规范急救,患方理性维权、依法沟通,是避免纠纷升级的关键。

  对于医生:接诊急危患者时,应边救治边记录,保留所有可回溯的视听证据;不要因为担心担责而拒绝施救。对于患者家属:在情绪平复后,应先申请封存病历,再向专业机构咨询,而不是直接以赔偿为导向。对于社会:需要建立更多急救志愿者培训机制和医疗纠纷快速调解通道,让善意得到呵护,让问题得到解决。

  常见问题解答

  患者就诊中昏迷,医生被索赔22万,最后法院怎么判的?

  2025年6月,江苏无锡医生康某接诊患者蔡某,蔡某昏迷后康某施救并呼叫120。蔡某出院后索赔22万余元,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康某无过错、不构成延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是公开报道的可查信息。

  为什么康某补写病历有瑕疵,法院仍认定不构成医疗过错?

  因为法院认为补记不规范只是形式瑕疵,不能证明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错。结合监控、通话记录和证人证言,康某的救治过程得到还原,且鉴定无法认定救治行为与患者病情有因果关系。所以索赔被驳回。

  普通人遇到紧急情况施救,有什么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施救时应量力而行,同时拨打120、保留现场证据。本案虽属于诊疗关系,但法院的判决同样体现了“善意施救不担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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