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吉林、陕西、安徽等多地法院密集判决了一批“夫妻均同意离婚但拒养子女”的案件,均以“不准离婚”收场,此类现象并非个案,正成为家事审判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
一、多地频现同类案件,法院统一亮明态度
贵州长顺:2026年7月,一对育有一双儿女的夫妻均同意离婚,但都要求孩子归对方抚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吉林延吉:蔡某与崔某均以“没固定收入、没房产”为由拒绝抚养幼子,法院认定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公序良俗,不准离婚。
陕西神木:女方四次起诉离婚,双方均不愿承担患病长子与幼子的抚养责任,法院依法驳回离婚诉请。
安徽泾县:夫妻均同意离婚但拒绝抚养幼子,法院多次调解无果后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判决核心逻辑:抚养义务不可抛弃
法定强制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义务,不因婚姻解除而消失,也不受个人主观意愿影响。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须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能以牺牲子女权益为代价成全离婚自由。
离婚是复合之诉:离婚纠纷需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未能就抚养达成一致,法院可判决不准离婚。
三、延伸视角:司法引导与家庭责任
家庭教育指导:宣判后法院对拒养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告诫抚养义务不得推诿。
拒不履行的后果:法院明确告知,若后续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依法发送司法建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社会警示意义:此类判决明确传递“婚姻可解、责任难脱”的价值导向,警示为人父母者须担当养育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