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补偿抚养继子的费用,法院普遍不予支持——近日湖南涟源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继父李某的补偿诉求就被依法驳回。
一、法律定性:抚养继子是法定义务
拟制血亲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定义务非赠与: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法定义务,而非自愿赠与或有偿付出
不得事后追偿:已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转变为可索赔的债权
二、法院裁判:驳回补偿诉求
湖南涟源案:李某与继子共同生活多年并承担抚养教育,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法律拟制血亲,驳回其要求杨某补偿抚养费的主张
云南西畴案:王某与李某再婚17年共同抚养继子,法院明确继父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不支持离婚时索回抚养费
裁判要旨:若准许离婚后追讨抚养费,将危及法律对亲子关系稳定性的保护,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例外情形与权益保障
特殊约定有效:若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明确约定离婚需返还抚养费,且约定合法有效,可依约主张
欺诈性抚养除外:若女方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男方被骗抚养,则属于欺诈性抚养,可追索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继父母长远权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对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
四、公众争议与理性看待
情理与法理之辩:有网友认为继父付出应有回报,但法律上抚养继子女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义务,不能以血缘关系为由拒绝
未成年人保护优先:法律设计的核心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防止抚养关系因离婚而陷入不稳定
维权路径建议:若涉及大额支出且希望获得保障,建议婚前或婚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或留存共同抚养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