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家诊所医生在患者就诊时突发昏迷紧急施救后,反被患者家属索赔22万余元,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医生善意救治无过错。
一、案件经过与判决结果
事发过程:2025年6月,患者蔡某因头晕、难受至无锡某诊所就诊,康医生听诊发现其心跳过速、出汗较多且无法自主喝水,即安排护士协助喂服救心丸
紧急处置:蔡某随后陷入昏迷,康医生测量血压后初步判断为中风征兆,立即对其中穴进行针灸,并同步安排护士拨打120急救电话,全程未收取诊治费用
最终诊断:蔡某经其他医院诊断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危重病症,经治疗后顺利出院,但家属质疑康医生延误救治并起诉索赔22万余元。
法院判决:无锡市惠山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康医生诊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病症无因果关系
二、法院认定医生无过错的三大关键
未延误救治:从蔡某进入诊所到拨打120仅间隔10分钟,至被救护车接离总耗时20多分钟,康医生在短时间内判断情况超出处理能力并立即转诊,不能认定为延误。
急救措施合规:量血压、听心跳、针灸、喂服救心丸等均为紧急状况下的常规救治措施,无法认定诊疗过程存在过错。
病历瑕疵不构成过错:康医生补写病历存在补记不规范的情况,但仅属形式瑕疵,不能据此判定其存在过错。
三、紧急施救时医生规避法律风险的四点建议
及时转诊是核心:一旦判断病情超出自身处理能力,应尽快拨打120或协助转诊,并留存通话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
急救措施须常规:采取的措施应限于紧急状况下的常规处置,避免超出自身资质与条件的操作。
病历补记要规范:紧急施救后应及时、完整、规范地补记病历,避免留下形式瑕疵被对方主张过错。
保留全过程证据:现场监控、通话记录、证人证言均可能成为还原事实的关键,事后应及时整理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