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长顺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却都拒绝抚养一双未成年儿女,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一、案件核心事实
基本案情:原告(女)与被告(男)201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即将升入小学四年级,女儿尚在读幼儿园。
离婚诉求:原告以被告长期无稳定工作、疏于照顾家庭、双方已分居等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两个子女均归被告抚养。
被告态度:被告同意离婚,但拒绝抚养两个子女,也不同意一人抚养一个,要求子女均归原告抚养。
二、法院判决理由
法定义务不可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应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核心。
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却为逃避责任相互推诿,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判决意义与社会启示
司法态度明确:离婚自由的行使不能以牺牲未成年人权益为代价,当双方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时,司法有权暂不解除婚姻。
类似案例频发:湖南岳阳、江西、广东河源等多地法院均有类似判决,均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由不准离婚。
警示作用:法院通过裁判向社会传递“家庭责任不可逃避”的价值共识,督促父母切实承担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