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为争夺宠物狗对簿公堂,山西霍州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因宠物狗已被带走且无法确认现状,法院判令被告樊某按购价折价赔偿原告李某1500元。
一、案件基本事实认定
出资与饲养:2025年1月,李某出资1500元购买宠物狗一只,并与男友樊某共同饲养、照料。
分手与带离:2026年1月双方分手后,樊某未经李某同意直接将狗带走,当晚曾短信表示会送回,但此后一直未归还,最终失联。
诉讼请求:李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樊某返还原告个人财产即宠物狗。
二、法院裁判核心逻辑
所有权归属:法院认定李某出资购买并长期饲养照料宠物狗,系该狗的所有权人;樊某未经同意将狗带走,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折价赔偿依据:因宠物具有特殊性质,且当前无法确认宠物状态,返还原物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法院从兼顾财产权益与客观实际出发,认定应由被告折价赔偿较为合理。
狗粮支出处理:法院认为宠物狗日常狗粮支出属于日常开支,不构成宠物价值提升,故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最终以购买价格作为折价赔偿金额。
三、判决结果与参考指引
判决结果: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樊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
法律启示:该案明确,在宠物归属纠纷中,出资购买凭证、长期饲养照料事实是法院认定所有权人的关键证据。
维权提示:若宠物已被对方带走且无法确定下落,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转而判决折价赔偿而非强制返还原物,原物价值以购买价格等证据为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