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法院近期审结一起离婚案:再婚丈夫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继子十余年,离婚时向妻子杨某索要10万元抚养补偿费,被法院依法驳回。
一、核心裁判逻辑:拟制血亲关系确立
法律定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关系认定:李某与继子长期共同生活,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双方构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即具有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
裁判结论: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自愿赠与或有偿付出,因此无权在离婚时要求补偿。
二、法定义务性质:不能因离婚转化为索赔
义务属性:法院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变为可索赔的缘由。
法律后果:若准许追讨抚养费用,将危及法律对亲子关系稳定性的保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无益处。
同类判例:在多起类似案件中,法院均认定已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不能因婚姻解除而要求生父母返还费用。
三、权利义务平衡:继父母权益另有保障
赡养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继子女成年后需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离婚而消失。
法律设计:法律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又保障继父母长远权益,形成双向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殊例外:若存在明确书面约定抚养费返还条款,或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继父母或可依法主张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