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把财产遗赠给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是否会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2026-08-20 22:51 来源:新闻广角镜

  广西柳州一名男子在重病期间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铺面全部留给弟弟,妻儿分文未得,法院虽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却因夫妻共同财产和残障儿子必留份制度,最终划给弟弟仅三成份额。

  一、遗嘱内容与事实焦点

  遗嘱背景:2023年9月,家住柳州的伍州在患癌后订立自书遗嘱,写明柳北区盛庭苑房屋、宝莲新都铺面及架空层中属于他的份额全部由弟弟伍峰继承,落款称“妻儿对我不管不顾,没人照顾我”。

  家庭矛盾:伍州确诊癌症仅一个月,妻子罗美即提出离婚;弟弟称自己十余年贴身照料、垫付70余万元医疗费,而妻儿态度一致、疏于陪护。妻子则否认遗弃,反指丈夫曾对家人有家暴行为,一家人早在2017年即搬离分居。

  核心争议:遗嘱是否有效、能否按遗嘱全部执行,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二、遗嘱有效但未能“完全照办”的法律逻辑

  第一道限制——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产、铺面均为婚后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伍州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妻子天然享有50%份额,遗嘱中处分妻子部分的内容无效。

  第二道红线——“必留份”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伍州的大儿子为智力二级残疾,法院据此强制划出20%份额,不能因遗嘱而被剥夺生存依靠。

  第三重变动——遗嘱撤回:伍州立遗嘱后又自行变卖了其中的铺面,法律上视为对遗嘱该部分内容的撤回,售房余款转入弟弟账户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弟弟返还,并按法定继承在妻儿间分割。

  三、法院最终调整与当前进展

  判决结果:盛庭苑房产与架空层份额调整为妻子罗美50%、残疾大儿子20%、弟弟伍峰30%;铺面售款扣除债务和法院认可的4.5万元垫付医疗费后,余下32.69万元由妻儿法定继承——妻子65%、大儿子20%、小儿子15%。

  后续交锋:一审后双方均不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也被广西高院裁定驳回。罗美计画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伍峰则表态“奉陪到底”。

  遗嘱自由并非无边界,法律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同时,始终以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