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的庞先生将自家车库以存放货物为名出租后,竟被租客擅自用来存放邻居老人的遗体,目前街道、派出所已介入,庞先生已着手起诉维权。
一、事件回顾:车库被擅自改作遗体存放场所
事件经过:2026年7月中旬,一名租客以存放货物为由联系庞先生母亲,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3000元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庞母因年事较高、法律意识淡薄未坚持签约。庞先生一家长期不在该小区居住,后经邻居提醒才得知车库实际被用于存放邻居老人的遗体。
背后隐情:该租客原本租用邻居家仓库存放货物,邻居家老人病危后家属希望收回仓库安放老人,租客不愿归还,转而租下庞家车库存放遗体。家属曾告知租客此事需与房东沟通,但租客始终未提前告知。
各方回应:街道已联合派出所对租客进行情况了解和教育,并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庞先生表示不接受调解,正着手起诉;记者联系租客时,对方刚听闻涉事小区即挂断电话。
二、法律分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权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租客未经同意擅自将车库用于存放遗体,侵犯了房东对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造成房东及其母亲严重心理不适和精神创伤,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考量: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限于人格权受侵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车库本身虽属普通财产,但该事件造成的精神损害源于对公序良俗的严重违背,且对房东家庭造成持续性心理阴影,具有特殊性。
实践难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损害达到“严重”程度。目前庞先生母亲已出现“不敢回小区、不敢靠近车库”等应激反应,可尝试将就医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等作为证据支撑。但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尚不统一,最终能否获赔仍需法院综合认定。
三、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合同是维权基石: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直接导致租赁用途约定缺失、维权举证困难。出租物业时应签订规范合同,明确约定用途、禁止擅自转租转借、违约责任等条款。
及时固定证据:发现车库被挪用后,应第一时间拍照录像、保留与租客沟通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链,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关注类似案例:深圳中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凶宅”租赁纠纷中,房东隐瞒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判退还押金、租金并赔偿搬家费,表明司法实践已开始支持此类精神损害类诉求,对本案具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