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立遗嘱把财产给小三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其配偶的继承权?

2026-08-20 23:50 来源:新浪生活服务社

  广西柳州一男子重病期间立下遗嘱,将房产、铺面等财产全部留给弟弟而非妻儿,法院最终确认遗嘱真实有效,却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和残疾长子的“必留份”制度,将弟弟的继承份额大幅调整至30%。

  一、遗嘱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边界

  遗嘱本身合法有效:法院确认伍州2023年9月27日订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内容真实有效。

  不能处分配偶份额:婚后取得的房产、铺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伍州仅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无权把配偶的财产通过遗嘱送给弟弟,该部分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必留份”制度构成遗嘱自由的法定边界

  必须为弱势继承人预留份额: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适用该制度:伍州的大儿子伍大患有智力二级残疾,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法院认定必须为其预留相应份额。

  法院据此调整继承比例: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及伍大的生存保障需求,法院将遗嘱中原本归属伍峰100%的住宅份额、50%的架空层份额统一调整为30%。

  三、变卖财产视为撤回遗嘱及最终分配

  遗嘱人实施相反行为视为撤回:伍州在立遗嘱后又变卖了遗嘱列明的宝莲新都铺面,该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遗嘱中关于该铺面处置安排的撤回。

  铺面售款按法定继承处理:铺面出售所得67万余元,在偿还30万元借款、扣除伍峰垫付的4.5万元医疗费后,余下32.69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令伍峰返还,并按法定继承分割:罗美分得65%,大儿子伍大分得20%,小儿子伍小分得15%。

  最终份额划分:未售出的房产和架空层,法院重新划分权益——罗美占有50%份额,伍峰继承30%份额,伍大继承2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