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定性:2023年4月1日清晨,十余名人员在无合法手续情况下持械破门闯入张恒家实施非法强拆,张恒父子反击致1死3伤。
判决结果:2026年8月7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认定正当防卫成立,判张恒无罪;8月18日判决生效,死者家属260万元民事索赔被全部驳回。
关联判决:涉案十名强拆人员此前已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获刑,主犯被判二年有期徒刑。

二、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与申请依据
法律基础: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张恒最终无罪,符合刑事赔偿的法定情形。
赔偿范围: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需结合羁押时长、后果等综合认定。
程序路径: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对决定不服可依次申请复议、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赔偿计算的参考维度
羁押时长:张恒2023年4月2日被刑拘,至2026年5月25日取保候审,累计羁押约两年九个多月(900余天),这是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基础。
精神损害:其自述“孩子从3岁长到7岁”的亲情缺失,可能作为精神抚慰金考量的情节之一。
个案提示:国家赔偿需以实际损失和法定标准为限,最终数额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