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LV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认定LV老花中的四瓣花卉图案原型是中国流传千年的宝相花、柿蒂纹,属于全民共享的公共文化资源,任何品牌都无权独占垄断。
一、核心结论:基础纹样可自由使用
判决定性:法院认定涉案四瓣花纹原型为唐代宝相花与柿蒂纹,属传统公共纹样,不属于LV单独专属的设计元素
保护边界:LV受法律保护的仅限于“LV字母+四叶花”的完整组合标识,单独的四叶花基础图形不具备独立的知识产权排他性
使用许可:中国商家可自由使用四瓣花等基础传统纹样,无需担心侵权;但需避免完整使用LV的组合标识
二、法律逻辑:保护的是商业显著性
驰名商标保护:LV的相关商标早在1986年就在中国核准注册,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
显著性原理:商标法保护的不是纹样本身的原创性,而是图案与特定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的稳定商业对应关系
组合与单体的区分:法院明确保护的是“LV字母+四叶花”的整体组合,剥离字母后单独的四叶花不具独占属性
三、实践建议:商家如何规避风险
安全范围:可放心使用海棠纹、宝相花、柿蒂纹、回字纹等中国传统基础纹样作为装饰元素
规避雷区:避免组合使用与LV老花整体视觉呈现高度近似的“字母+花卉+菱形”排布方式
自查要点:涉及国风设计时,建议对商标进行专业检索比对,确认与驰名商标整体结构差异明显、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