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多次锁定嫌疑人却无法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6-08-21 16:20 来源:时事新观察

  “白酒泡尸”案嫌疑人李某首次面对媒体喊冤,称自己“也是被冤枉的”——这起悬了23年的投毒案,警方曾两次锁定嫌疑人却因证据不足放人,背后正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疑罪从无”与“证据裁判”原则在起作用。

  一、法律的核心门槛:只有口供不能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口供不是定罪的充分条件:嫌疑人供述需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李某在7次笔录中4次承认、3次否认,前后反复,其供述的证明力因此被大幅削弱。

  零口供也可定罪:但若无口供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同样可以定罪——问题的关键从来不是“认不认”,而是证据链是否完整。

  二、为何“锁定嫌疑人”却无法起诉

  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定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言词证据的天然短板:时隔多年,物证、监控等客观证据灭失,核心证据多为证言、嫌疑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此类证据会记错、会说谎、会翻供,证明力远不如DNA、监控等客观证据。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仅凭一方陈述,哪怕再具体,都不足以定罪。本案两次锁定嫌疑人(先是何登某,后是李某和何木匠),均因口供之外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而放人。

  三、疑罪从无的制度逻辑与代价

  宁可放过,不可错判:法律设定高证明门槛,是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避免无辜者蒙冤。如果仅凭指认或反复的口供就能定罪,任何人都可能被诬告、被构陷。

  制度代价的现实呈现:本案凶手至今未落网,村民以白酒浸泡遗体保存证据长达157天才得以安葬——这是“疑罪从无”原则下难以回避的遗憾,但法律底线不能因个案情绪而动摇。

  证据标准的刚性:一旦放宽定罪标准,牺牲的是全体普通人的清白保障。放过一个坏人代价有限,错判一个好人则摧毁一个家庭、动摇社会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