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江苏无锡宜兴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冷冻胚胎处置权纠纷——妻子因未提供卵子、与胚胎无血缘关系,被判不享有胚胎处置权,这是全国首例明确此类规则案件。
一、案件始末:丈夫去世后妻子诉请移植胚胎
基本案情:该案中,丈夫与前妻育有一子,再婚后与现任妻子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二人于南京某医院实施体外受精,现存4枚冷冻胚胎。
矛盾焦点:丈夫去世后,妻子要求医院继续移植胚胎,但医院以“胚胎处置需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为由拒绝,妻子遂起诉医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判决理由:三点认定支撑“无处置权”
伦理层面:法院认为,辅助生殖应与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相适应;丈夫去世后妻子单方移植胚胎,与“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本意相悖。
血缘层面:案涉胚胎由丈夫精子与第三人供卵结合而成,妻子既非卵子提供者,与胚胎无生物学血缘联系,不能认定为该胚胎权利主体。
意思层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丈夫生前曾明确表示同意妻子在其去世后继续使用胚胎,故妻子不得单方处置。
三、法律意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裁判依据:法院援引《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及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权益)精神作出裁判。
规则价值:该案系全国首例明确“未提供配子者不享有胚胎处置权”的案件,为同类辅助生殖纠纷提供了参考坐标,即胚胎处置权的取得以提供精子或卵子为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