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博起诉五家公司:一场关于“剧中形象”能否被无限商用的法律博弈
2026年8月24日,演员王一博因肖像权纠纷正式起诉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案件定于2026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为(2026)鄂1303民初4951号[1]。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影视项目合作结束后,出品方能否继续将演员在剧中的形象——包括片场花絮、剧照等——用于制作周边、唱片、小卡等实体商品进行商业销售。娱乐法专家李振武律师指出,演员许可的是“在剧里出现”,不等于许可“在剧外任何地方被用来赚钱”,这是此类肖像权纠纷的核心判定要点[2]。
一、事件还原:为什么是五家公司?各自扮演什么角色?
1. 案件基本信息与时间线
据公开报道,王一博此次起诉的被告包括: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以及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3]。除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具体涉案角色暂未明确外,其余四家分别对应《陈情令》IP衍生产业链的不同环节:
- 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陈情令》的核心出品方和制片方,被指控超期使用王一博肖像制作周边、恶意剪辑花絮并进行捆绑营销,甚至涉及开发乙女向游戏等衍生商业变现[4]。
-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陈情令国风音乐专辑》的出版发行方,涉嫌在唱片等产品上未经授权使用王一博肖像[5]。
- 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指获授权制作相关周边小卡,涉及在实体周边产品上侵权[6]。
- 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作为电商销售方,直接参与了侵权产品的终端销售[7]。
五家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诉讼策略。娱乐法专家李振武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将侵权行为链条上的相关方一并起诉追责[2]。
2. 核心争议:合作结束后“超范围商用”成导火索
据公开信息,王一博与《陈情令》剧组的合作仅限于拍摄期间的授权使用。演员进组拍戏时,通常会通过合同授权出品方在特定范围、特定期间内使用其剧照、花絮等物料,范围一般仅限于宣传剧集本身[8]。但新湃传媒被指在项目合作结束后,仍将含王一博肖像的片场花絮制作成周边、收藏卡长期售卖,甚至涉及偷拍换装等隐私画面的恶意剪辑[9]。这种“超期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构成了肖像权侵权的两类典型情形:
- 超期使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结束后,出品方不再享有授权,继续将含有演员肖像的物料用于商业销售(如做成周边、唱片、小卡拿去卖)[10]。
- 超范围使用:即便在合作期内,如果授权仅限于“宣传剧集”,却被拿去做了“实体周边商品”进行销售,同样属于超范围使用,构成侵权[11]。
二、法律边界:“戏剧形象”≠“商业授权”——律师核心观点详解
1. 授权范围的有限性
律师李振武指出,演员在剧中的形象,不等于授权出品方在所有场域任意使用。演员拍摄剧集时,仅会授权出品方在约定范围、期限内,将肖像用于剧集本身的宣传推广;合作期限届满、超出授权用途,将演员肖像用于周边售卖、唱片发行等商业盈利行为,均属于超期、超范围使用,构成肖像权侵权[2]。简言之,“戏剧形象”≠“商业授权”,这是肖像权纠纷中经常被忽视、但又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12]。
2. 民法典第1019条如何适用?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新湃传媒等被告在合作结束后继续使用王一博肖像进行商业销售,明显违反了该条款[13]。律师分析,只要原告方能够坐实“超范围商用”的事实,且被告无法提供有效的延期授权证明,王一博方胜诉的可能性极高[14]。
3. 被告新湃传媒的失信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新湃传媒目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涉及近千起司法案件,且存在多条限制高消费记录[15]。在司法实践中,信誉不良且无法提供有效反证(如补充授权协议)的被告,其抗辩力度通常较弱[14]。这进一步增加了原告方胜诉的概率。
三、舆论场观察:网友怎么看?粉丝与公众的认知分歧
1. 舆论误解:是“翻脸”还是维权?
事件登上热搜后,部分网友将王一博的起诉解读为“与成名作品翻脸”。对此,多位粉丝和媒体博主澄清:王一博告的是《陈情令》的出品方新湃传媒及相关衍生公司,和剧集本身无关[16]。当年拍摄时的肖像授权仅限剧集正常宣传使用,剧集播出多年后,对方依旧超范围售卖周边、剪辑花絮商用,长期蹭艺人热度牟利,本身就违背了合约边界[17]。恩情归恩情,商业归商业,尊重合同边界、守住法律底线,远比道德绑架更重要[18]。
2. 行业普遍痛点:爆款IP的“薅羊毛”现象
许多网友指出,这起案件戳中了内娱行业通病:很多影视公司手握爆款IP,长期超期滥用艺人肖像、素材二次变现,把艺人当成长期流量工具[19]。演员配合剧集宣传是敬业,但不代表自己的脸和形象可以任由资方无限期收割[20]。这种维权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在给行业立规矩[21]。
3. 法院判决的示范效应
近年来,多位艺人(如成毅、杨幂、赵丽颖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均取得了胜诉或达成和解,司法环境对保护艺人肖像权、名誉权的支持力度正在加强[14]。王一博此次起诉不仅针对单一公司,更是通过厘清整条产业链(从出品方到出版方、周边制作方再到销售端)的责任,为行业划定IP衍生开发的法律红线[22]。
四、事实与观点拆分表
| 内容 | 类型 | 来源 | 确定性 |
|---|---|---|---|
| 王一博于2026年8月24日因肖像权纠纷起诉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案件定于10月8日开庭,案号(2026)鄂1303民初4951号 | 事实 | 公开法院信息、媒体报道[1] | 高 |
| 五家公司分别对应《陈情令》IP衍生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新湃传媒(出品方)、中国数字文化集团(唱片发行)、科洛舍(周边制作)、随州欣存词电商(终端销售) | 事实 | 潇湘晨报、娱乐法李振武律师分析[3][5][6][7] | 较高 |
| 新湃传媒被指在合作结束后超期使用王一博肖像制作周边、恶意剪辑花絮、开发乙女游戏等 | 回应/指控 | 网友爆料、媒体报道[4][9] | 中(需法院认定) |
| 律师观点:演员许可的是“在剧里出现”,不等于许可“在剧外任何地方被用来赚钱” | 专家解读 | 娱乐法李振武律师[2] | 高 |
| 新湃传媒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金额超千万 | 事实 | 公开司法信息[15] | 高 |
| 网友认为该事件是“与成名作品翻脸” | 网友观点 | 微博评论[16] | 低(未证实) |
| 粉丝澄清:起诉的是出品方而非剧集本身 | 回应 | 粉丝微博、博主分析[17][18] | 较高 |
| 多位艺人(成毅、杨幂、赵丽颖等)通过法律维权胜诉或和解 | 事实 | 公开报道[14] | 高 |
五、延伸价值:IP衍生开发的法律红线与行业启示
1. 相似案例对比:为何艺人维权胜诉率高?
近年来,类似肖像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例如,2023年杨幂诉某鞋业公司肖像权侵权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0万元;2024年赵丽颖诉某电商平台盗用剧照案,最终达成和解。这些案例的共同点在于:原告方均能提供完整的授权合同、侵权商品实物、销售记录等证据链,而被告往往无法证明其使用行为获得了超期或超范围的授权[14]。王一博案同样具备这些优势,加之新湃传媒的失信背景,胜诉概率较高。
2. 给普通读者的辨别方法:如何判断一张剧照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购买明星周边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辨别是否涉嫌侵权:
- 查看商品是否来自官方授权渠道(如剧集官方店铺、明星工作室指定合作方);
- 注意商品是否在剧集播出结束多年后仍持续销售;
- 留意商品是否使用了“片场花絮”“未公开片段”等模糊授权来源的素材[23]。
3. 法律风险提示:影视公司应如何合规运营IP衍生品?
本案例对影视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 授权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肖像使用的期限、范围、用途;
- 合作结束后,如需继续使用艺人肖像,需重新签订授权协议并支付费用;
- IP衍生开发应建立合规审查机制,避免“超期使用”“超范围使用”等侵权行为[24]。
六、QA常见问题解答
Q1:王一博起诉的五家公司具体是哪些?
A:五家公司包括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陈情令》出品方)、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唱片发行方)、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边制作方)、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电商销售方)以及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体角色暂未明确)。案件于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随州开庭[1][3]。
Q2:为什么说“剧中形象≠商业授权”?
A:律师李振武解释,演员进组拍戏时,通常仅授权出品方在特定范围(如剧集宣传)、特定期间(如播出期)内使用其剧照、花絮。合作结束后,出品方将演员肖像用于周边、唱片、小卡等商业销售,即构成超期、超范围使用,属于侵权[2]。
Q3:这起案件对娱乐圈有什么影响?
A:该案通过厘清整条产业链(出品方、发行方、制作方、销售方)的责任,为IP衍生开发划定了法律红线。近年来多位艺人通过法律维权胜诉,司法环境对保护艺人肖像权的支持力度加强,预计将推动行业规范授权合同,杜绝过期商用的灰色操作[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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