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王一博将五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026-08-26 10:46 来源:艺场回望

  王一博因肖像权纠纷,将《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定于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事随即引发全网热议。

  一、诉讼核心:五家被告构成一条完整侵权产业链

  诉讼策略:将五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意在追责一条完整侵权链条。

  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覆盖环节:从上游IP出品、中游出版发行与周边制作,到下游电商终端销售,五家被告各司其职,共同完成了对王一博肖像的商业化使用。

  二、五家被告分工:从出品方到销售方的角色拆解

  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陈情令》核心出品方与制片方,掌握IP,被指超期使用王一博肖像制作周边、恶意剪辑花絮、捆绑营销。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剧集《陈情令国风音乐专辑》实体CD的出版发行单位。

  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获得授权专门制作陈情令周边小卡、胶片卡、收藏类衍生实物。

  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作为电商销售方,直接参与侵权产品的终端销售。

  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体涉案角色暂未明确,推测与音频、唱片类商用有关。

  三、法律焦点:“戏剧形象”不等于“商业授权”

  授权边界:演员进组拍戏,通常仅授权出品方在约定范围、期限内,将肖像用于剧集本身的宣传推广。

  超期超范围使用:合作期结束后,出品方继续将演员肖像用于周边售卖、唱片发行等商业盈利行为,属于超期、超范围使用,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