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博因肖像权纠纷起诉《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案件定于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核心争议在于合作结束后出品方超期、超范围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牟利。
一、超期使用肖像的法律定性
授权范围有限:演员在拍摄剧集时,仅授权出品方在约定范围、期限内将肖像用于剧集本身的宣传推广,该权限随合作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合作结束后,未经艺人同意继续将其肖像用于花絮DVD、周边商品售卖、收藏卡开发等营利行为,属于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IP授权不覆盖肖像权:即便出品方持有《陈情令》完整的IP著作权,亦不自动取得演员肖像权许可,二者是独立的两项民事权利,不存在“IP授权自动覆盖肖像授权”的法律逻辑。
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停止侵害与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若偷拍换装等私密画面并恶意剪辑传播,同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艺人可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主张肖像权与隐私权两项权益的赔偿。
连带责任追偿:五家被告分别对应IP衍生侵权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将侵权行为链条上的相关方一并起诉追责。
三、案件审理与行业示范意义
管辖权认定:本案被告之一的经营场所位于受案法院辖区,该区域是侵权商品的直接销售地,属于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据此取得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行业边界厘清:该案向行业传递清晰信号——演员在剧中的形象不等于出品方可以无限期、无边界地商业利用,合作有期限、授权有范围、越界必担责。
维权路径示范:通过法律途径而非舆论发酵解决问题,为艺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参考的维权样本,有助于推动行业规范肖像授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