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晨因三千余万元财产纠纷起诉景甜及其父母一案已正式立案,目前案件因景甜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暂未进入实体审理,这既是法律赋予被告的程序权利,也是本案当前最核心的程序焦点。
一、管辖权异议的含义与法律依据
概念定义:管辖权异议是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受理该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在法定期间内向该法院提出的异议主张,目的在于弥补立案阶段程序审查的不足。
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审查。
审查处理:法院对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提起上诉。
二、景甜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现状与影响
程序现状:案件受理后,景甜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该异议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暂无最终裁判结果。
审理进程影响:法院需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此期间案件实体审理暂时中止,待管辖问题确定后再继续推进。
诉讼策略考量: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方标准的法律应对策略,客观上可能延长诉讼周期,但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可依法驳回。
三、案件背景与双方立场
起诉事由:孙宇晨代理律师张起淮证实,孙宇晨因相关财产争议,以景甜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标的三千余万元,并已申请财产保全。
景甜方回应:景甜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称“有勇气对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行为说不”,一切交给法院处理,其他问题不再回应。
定性与争议:孙宇晨方律师将三千余万元定性为“彩礼”主张返还,但该款项性质究竟是彩礼、一般赠与还是其他财产往来,仍有待法庭依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链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