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本人不是饶谨、丘永珍侮辱诽谤的“犯罪分子”,也不是她和饶谨侮辱诽谤的“网络暴力犯罪团伙”。 三年以来,饶谨、丘永珍等人长期对我的侮辱诽谤,给我的生活、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摧残,法院判丘永珍8000元的精神赔偿金给我。但,这些钱能弥补我受到的伤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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