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事实:AI“融脸”细节与传播路径
1. 剧中角色如何“撞脸”两位艺人
男主角“许仙”的侧脸高度复刻肖战的唇下痣、眉眼神态,正脸则呈现王一博的高鼻梁和锋利下颌线。
网友晒出对比图指出,角色面部“连肖战的防伪痣都保留”,动态表情也与艺人过往形象高度吻合。
该剧于2026年2月以“国内首部上星AI短剧”名义登陆浙江卫视黄金档,并在抖音、红果短剧等多平台同步分发,通过广告分成与付费观看盈利。
2. 商业性质与传播规模
单集播放量破百万,上线3天即引发大规模侵权争议。
制作方为杭州九紫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电影摄制、AI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
二、法律定性:为何构成肖像权侵权
1. 核心标准:可识别性
《民法典》第1018条定义肖像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1019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
律师指出,侵权的判断标准是“结果的可识别性”:公众能否将AI形象稳定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大量网友指认、对比图广泛传播,已满足这一条件。
2. AI技术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即使制作方声称“未直接使用艺人的照片”,只要生成的形象具有艺人标志性特征(如痣、眼距、下颌线),即落入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1019条特别针对“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行为,正是为了应对AI换脸、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挑战。
3. 营利目的加重侵权情节
该短剧通过卫视播出、平台付费、广告分成等方式直接获利,属于典型的商业使用,可显著提高赔偿数额。
三、责任主体:谁需要为侵权负责
- 责任主体
- 角色与义务
- 可能承担的责任
- 制作方(杭州九紫源文化科技)直接实施AI融脸行为,未经授权使用艺人肖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播出平台(浙江卫视、红果短剧等)作为播出方负有内容审核义务若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需与制作方承担连带责任
- AI技术提供方若算法设计或素材库存在诱导侵权的过错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

四、粉丝维权行动与平台应对
1. 粉丝集体维权措施
在微博、政务平台(如“浙里办”)大量举报,要求下架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
多次点名肖战工作室、王一博官方账号,呼吁其采取法律行动。
部分用户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2. 浙江卫视的回应
截至2026年4月底,浙江卫视已删除相关宣传微博和争议海报,但未发布正式道歉声明,短剧正片仍在部分平台传播。
这种“删博不下架”的做法被批评为避重就轻,未能实质性停止侵权。
五、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
1.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立即下架侵权短剧)、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包括艺人商业价值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2. 行政与刑事风险
若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可能依据《刑法》第266条被认定为诈骗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监管部门可依据《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责令整改、罚款、暂停播出。
六、对行业与公众的警示
1. AI短剧侵权已成灰色产业链
制作成本低至数千元,通过抓取明星面部数据→生成虚拟形象→商业变现牟利,形成“盗脸”产业。
不仅是顶流艺人,普通人也面临面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如恶搞视频、诈骗)。
2. 技术发展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律师强调,“AI不是侵权挡箭牌”,法律只看最终呈现的形象是否可识别,不看技术手段。
行业亟需建立艺人肖像授权核验机制、强制AI内容标识,以及平台分层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