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判了!原实控人夫妇赔偿近14亿,董秘、审计担责上亿元_财富号_东方财富网

2026-07-22 17:29
摘要
康美药业追偿造假责任人,原实控人夫妇一审被判赔13.96亿元 7月20日,康美药业(600518.SH)披露,广州中院就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广州中院(2024)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原实控人马兴田及其配偶、原副总经理许冬瑾向康美药业赔偿13.96亿元,原董秘邱锡...

  (来源:投资有道杂志 金色光)

  “康美案”曾引发轩然大波,康美药业向超5万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公司通过重整完成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近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原实控人马兴田及其配偶向公司赔偿13.96亿元,原董秘邱锡伟、审计机构正中珠江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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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追偿造假责任人,原实控人夫妇一审被判赔13.96亿元

  7月20日,康美药业(600518.SH)披露,广州中院就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广州中院(2024)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原实控人马兴田及其配偶、原副总经理许冬瑾向康美药业赔偿13.96亿元,原董秘邱锡伟在1.42亿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广州中院(2025)粤0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在1.41亿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的赔偿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康美药业表示,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曾引发轩然大波。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其中,2016年至2018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100.32亿元、16.13亿元,分别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12.51亿元、1.65亿元。

  同时,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5.49亿元、299.44亿元、361.88亿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净资产的76.74%、93.18%、108.24%。

  2018年,康美药业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上述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公司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

  2016年至2018年,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股票、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但康美药业均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前述情况,2016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判决康美药业向超5万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康美药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完成了赔偿,随后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以及正中珠江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除了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已经落定。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康美药业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以来,康美药业已连续三年实现盈利,2023年至2025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03亿元、857.37万元、1032.8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48.74亿元、51.89亿元、52.52亿元。

  严惩造假“帮凶”,正中珠江宣布注销,审计违规细节曝光

  根据法院此次的判决,正中珠江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据上海二中院解释,补充责任人仅在第一顺位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在不能清偿的限度内对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一旦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能够清偿债务,则补充责任相应豁免。

  证监会查明,正中珠江为康美药业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2月,证监会发出罚单,没收正中珠江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罚款4275万元,对签字注会杨文蔚、张静璃以及项目经理苏创升各处以10万元罚款。

  2022年,广东省财政厅注销了正中珠江的执业证书。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康美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至2018年,为完成公司每年业绩增长20%的目标,康某药业实际控制人马某田组织、指使财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并将造假数据记录进账务信息系统即金蝶系统。

  审计过程中,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珠江所)原项目经理苏某升、原注册会计师张某璃、杨某蔚三人,明知康某药业存在业务管理系统即捷科系统而未予以关注,也没有对捷科系统与金蝶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审核,直接采纳金蝶系统的数据作为审计依据。

  另外,苏某升作为现场项目经理,在审计过程中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往来款询证函,造成询证函回函率较低,并接受康某药业伪造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等作为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苏某升在审计期间,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虫草等贵重药材,多次让康某药业财务人员报销其私人费用,合计6万余元。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复核时,对诸多问题均未发现,签字同意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最终,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药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康某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金额24亿余元。

  2022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璃、杨某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24年2月,广东高院改判苏某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此外,广东证监局查明,广发证券(000776.SZ)在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多个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2020年7月,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