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在儿子班级群发帖贬损妻子岳父母,法院:构成家暴!_中华网

2026-07-22 17:00
摘要
法院:网络空间贬损家人,构成精神侵害型家暴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边界。 法院指出,老林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使用情绪极端的语言将家庭隐私发布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鉴于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信息传播的瞬时性、所在群组的社会性,该行为侵犯小林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

  因夫妻矛盾,

  一位父亲不顾就读小学儿子的感受,

  屡次将家庭矛盾

  公之于儿子的班级群,

  在网络公共空间里将孩子推向风口浪尖

  孩子向法院提出申请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

  案件回顾:

  上海一父亲因夫妻矛盾,

  多次在孩子班级群发极端言论,

  致儿子承受巨大心理压力

  小林和老林系父子关系。近年来,老林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生活,与父亲见面机会减少,夫妻二人在子女养育问题上分歧不断,小林夹在中间备受煎熬。

  2025年11月起,老林多次使用情绪极端、贬损性强的语言,在小林的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信息,公开指责岳父母及妻子一方“无脑”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老林与小林的亲子关系等。这些言论迅速传播,让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抬不起头,在邻居中也承受巨大心理压力。

  无奈之下,小林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令裁定禁止老林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林及近亲属,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小林及近亲属。

  面对儿子的“指控”,老林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夫妻两人在子女教育、生活安排方面存在分歧所致,涉及对小林的监护权行使,自己在群内发帖系因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权受阻引发的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且若支持禁止接触申请,将实质剥夺其对小林的监护权,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判决:

  此行为构成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

  禁止继续骚扰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边界。

  其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使用情绪极端的语言将家庭隐私发布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鉴于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信息传播的瞬时性、所在群组的社会性,该行为侵犯小林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严重影响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老林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中关于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法院据此裁定禁止老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

  法院同时指出,老林与妻子之间因抚育问题产生的矛盾系偶发冲突,并无证据表明老林具有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危险。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监护小林的权利,小林亦应享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普法时间:

  语言暴力、精神侵害也是“家暴”

  提起“家暴”,公众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对家人拳脚相向的肢体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家庭暴力的类型并不限于肢体暴力,长期利用网络公然诋毁、诽谤家庭成员,实施语言暴力,或泄露个人、家庭隐私的,同样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本案中,夫妻分居后因监护权问题产生矛盾,本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这名父亲却采取了伤害亲人的方式处理。因此,即便夫妻间存在矛盾,也不应将孩子当成情绪发泄口、谈判筹码或报复工具。将成年人的恩怨暴露在孩子的学校和社区社交圈,本质上是对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监护失职。家庭矛盾应当理性协商、妥善解决,避免子女因家庭矛盾承受不应有的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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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报综合自上海浦东法院等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辑:张千禧

  审核:陆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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