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证监局)
来源:海南证监局
马红丽:
经查,你作为海南儋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非合格投资者持有私募基金份额,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