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浙江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桥私募")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大违规行为曝光 扰乱市场秩序成主因
公告显示,浙江安桥私募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开展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债券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此类行为直接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关于"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信息等重大事项。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的要求。
三是缺少与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员工,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规定。
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强调合规经营
浙江证监局指出,浙江安桥私募需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告同时明确,浙江安桥私募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对扰乱市场秩序、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强,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业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