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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迟到3分钟是“误机”,飞机延迟11分钟不是“延误”
如此不对等的判决,是鼓励飞机延误还是打击乘客去维权,我们的权利究竟还能不能被保障?长沙县法院在一起广受业界业界关注的阳曙文诉厦门航空公司案件中,给出一组极其可笑的认定:飞机关闭舱门后16分钟再关闭登机口,而且以乘客迟到3分钟是“误机”,飞机延迟11分钟不是“延误”为根本判决理由作出无法自圆其说的可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