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儿看到@MV反抄袭中心 转发的一条微博,关于剪刀手二次创作是否属于侵权,剪刀手对于自己的作品可以主张什么权利的问题。那国外官方对于粉丝作品持怎样的态度?当粉丝作品遭遇官方又会怎样?于是想分享一下我和华纳下属制作公司(BPI)签过的一份协议。签这份协议是因为犯懒的POI官方想在2015年SDCC的宣传中使用并改编我的一个剪辑作品。说实话我看到这份协议时背后略发凉,在之后和副制片的沟通中,对方也表示不要有任何负担,签署这份协议只是为了能够“合法地使用你的作品”。
粉丝作品所处境遇确实比较尴尬,但是个人认为这不能成为营销号和商家大肆滥用粉丝作品的挡箭牌。如果可以,也希望看到这条微博并且对于美国法律比较了解的朋友能帮忙对于这份协议给出比较详尽的解读。一来可以明确一下剪刀手二次创作的界限,二来我实在不希望剪刀手熬着心血剪出来的作品被滥用后还要被某些人指着鼻子说“你不也是侵权官方有什么脸维权”
PS:涉及我全名的部分都打了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