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濯缨亭笔记》:山西大同有个千户的儿子刘安,娶了个美貌的老婆,很引人瞩目。有一天刘安和弟弟刘富一起喝酒喝醉了,刘富信口说:“嫂子和木工通奸。”刘安一听大怒,回家见妻子睡着了,就拔刀砍了她的头,又跑到木工家去砍了木工,拿到官府自首,自称杀奸。官府认为这属于非法杀奸(不是现场捉奸杀的),而且无法判断刘妻和木工到底有木有奸情(按照当时法律就是争议死者该不该死),遂疑罪从有,算这俩死者有罪,按照擅杀罪人的条款,拟刘安判绞(死缓)。案卷反复批核,都无法裁决。
刑部郎中顾天锡下来查案,遇见这个案卷,派人去访查奸情,既找不到证据,也找不到反证,感到棘手,拟了两份判决,一是认为刘妻和木工疑似有奸情,刘安杀的是罪人,从轻,死缓;二是既然刘妻和木工没有被现场捉奸,也没确凿证据证明奸情,仅仅凭刘富醉后一句话就杀了两个人,死者应该疑罪从无,是无辜的,杀死两个无辜的人可就不是死缓了,得斩立决(死刑立即执行)。拟完之后,对于到底用哪个判决,感到犹豫不决(估计觉得后一份送上去,刘安就得死,内心有点迟疑吧)。当晚,他做了个梦,梦见一个女子披头散发蒙面喊冤,醒来毛发倒竖,心意立决,要给死者一个说法,遂召集地方官员,统一意见,驳回刘安的死缓判决,拟死刑,报送朝廷。
这个古代案件的执法思路,我觉得,很有意思。审判不能仅为罪犯着想,更要为死者着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