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胡雅兰 17-09-14 18:48

各位帮忙转我那个微博,本人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马王堆街道政府信息行行政赔偿一案,早在半个月前就收到传票订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9点开庭。审判长,陪审员,原告,被告律师都到庭,而被告马王堆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到庭,也未委托其工作人员到庭。9点20分原告向审判长(陈远立)提出被告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还未到庭,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经人民法院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审判长(陈远立)却提出休庭15分钟,等合议庭合议后在做决定。9点49分审判长(陈远立)进入法庭宣布经合议庭一志认订本案因被告行政负责人未到庭,延至下午4点开庭审理。审判长这种行为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8条58条66条、《法官行为规范》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与此同时原告有一个案例案号(2016)湘0102行初356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审判长同为(陈远立)。同一原告(胡雅兰本人)同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而不同的是2016年12月19号却是因为原告缺席(原因是原告当天有另一个案子开庭,而且当时通知原告开庭时间为21号)审判长(陈远、立)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原告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我就不明白了,同一事实同一审判长却是两种处理方式。@新疆老马2016 @刘惠佳 @钟观水 @剑指贪官疾恶如仇 @微博法律 @法律窗口 @中国法律评论期刊 @阿至律师 @长沙微分享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政府官方微博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网官微 @长沙发布 @湖南头条 @湖南高院 @湖南日报 @新浪湖南 @湖南法律服务网 @湖南微政务 @湖南检察 @长沙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