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 #撤销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批文# ?不服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1―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天津二中院 行政诉讼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 #撤销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批文# ?不服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1―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天津二中院 行政诉讼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