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来拿今天的眼光和标准去评判过去的事情,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没毛病】当年陕西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决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的罪犯王正军刑事部分合理合法自不多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其实也没毛病,不少人认为赔偿少了的说法也不错,只是评判的标准不同罢了。如果把该案放到1996年背景中去,用1996年的标准来评判,这份判决书并没有毛病。这是因为:一是当时,无论是法院工作人员还是普通老百姓,也包括受害者家属,过分看重刑事判决部分,对民事赔偿部分很少看重,尤其是对死者家属而言,他们在诉求上一般都是只要能判处罪犯死刑或者重判,民事部分宁可不要都行,当时的人基本都是这个心理;二是1996年国人的平均收入很低,记得当年我是部队的正营职干部,平均每月的收入不到1000元,普通老百姓的月收入也就是500元左右;还记得当时我本家一个兄弟在乡煤矿一起事故中死亡,在我的多方协调下,乡政府给予了格外照顾,也仅仅赔偿了1万元,这在当时已经是破格了,也就是说赔偿够高了,一般的都是赔偿几千元;还有一次,我的一个远方亲戚上班途中被汽车撞成颅骨骨折,最终的赔偿也只有6000余元……等等,由此看出,陕西南郑县当年判决罪犯王正军负担民事赔偿9639.3元并无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