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捌零后小哥 18-04-02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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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身边事#【长春有热企提前停热的,处应供热费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近日《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长春市民可于2018年4月28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向长春市公用局反馈。
条例中规定:
长春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25日零时至次年4月10日零时,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供热经营企业出现供热质量差,多数热用户室温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相应调减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分区直至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新闻via: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