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蔡点评刑法最新热点案例# 不赞成检察院对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该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赛龙舟活动被认定为“作业”,有类推解释之嫌。
本案应定性为《刑法》第135条之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名不是法考大纲之内的罪名),其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2002年8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举办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从披露的案情看,本案符合这一行为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