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张家口身边事##张家口生活# 【张家口关于提高低保和特困标准的通知】
日前,张家口市发布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供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持我市城乡低保和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扎实有效做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
一、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500/月/人 )提高到7200元(600元/月/人)
(二)年补助水平由3600元(300元/月/人)提高到不低于3960元(330元/月/人)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提高到4000元,年补助水平由2100元(175元/月/人)提高到不低于2520元(210元/月/人)。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构成。
城市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9360元;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500元提高到5600 元;
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4350元提高到5200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全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
照料半自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
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后的资金需求计划和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强化资金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 范运行,安全有效使用。
二是落实分类施保。要据实核算家庭收人,严格区别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理能力情况,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分档发放低保资金。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必退,确保对象认定准确公正。
三是做好基础工作。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档案变更、电子数据录入、台账备案等基础性工作要按时间节点完成,确保提标政策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