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叶永朝正当防卫杀死两凶手无罪案】
21年前,即1997年10月14日台州市路桥区法院一审、1998年9月29日台州中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当时轰动全国的新刑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叶永朝正当防卫杀死二人宣告无罪案”。我当时即写了评论文章在《浙江法制报》发表。这里重发一下我20年前写的文章。
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正当防卫行为
陈有西
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判决的叶永朝正当防卫杀死两人被宣告无罪案,判决在新《刑法》实施的当月,其示范意义和在法学界、 社会各界引起的震荡是可想而知的。刑法的刚性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才会显示其活力,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干预作用,由此也可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重要性。
按原《刑法》的规定,防卫中自己只受轻伤、 但造成杀死两人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完全构成防卫过当, 是可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检察机关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是正确的。 但新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鼓励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对特定的几种恶性犯罪,规定了“无限防卫”原则, 即20条列举的“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论防卫造成何种后果,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既符合我国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 也符合国际上对正当防卫公民权利保护的先进的刑法理论观念。 必将极大地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有力地震慑犯罪。
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这案件的重要示范意义的同时, 也要注意全面准确地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无限防卫并不是对所有的防卫案件都适用, 宣传这个案例不要造成一般公众对这一刑法原则的误解。对于一般犯罪的防卫、假想防卫、挑逗性防卫、 不是当场的对正在实施的犯罪的事后“防卫”,并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仍然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轻追究刑事责任。 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一原则并没有过时,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要适用的。 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防卫权”来滥伤甚至滥杀他人。 “真理超过一分就会变成谬误”,这是要十分注意的。 刑法修改时有人主张给警察特别的防卫权、 对破门撬锁者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如美国)等,后来在立法时都没有采纳,就是为了防止防卫权被滥用, 造成另一面的副作用。
另外,本案也是一个刑法溯及力方面的很好的案例。 即犯罪行为虽发生的原刑法效力的1997年1月, 审判在新刑法生效的 10月,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适用了“从新刑法轻处”的原则,路桥法院适用法律是完全正确的。http://t.cn/RF0rXQS,http://t.cn/RF0rXQ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