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政法 18-09-0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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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法院:执行法官双语执法促和解】“打破语言壁垒,让法律真正成为群众信奉的行为遵循,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佤山社会稳定。”8月28日,普洱市西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巧用双语灵活执法,成功执结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被执行人尼某现场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某、艾某赔偿金人民币230000元。

  【案件回顾】

  安某系云南省西盟县人,1998年与岩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叶某(现年19岁)、次女艾某(现年15岁),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1年协议离婚,两名女儿随生父岩某生活至今。2013年1月,安某与现任丈夫尼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尼某甲。

  2018年1月17日,安某与尼某从务工地广东东菀乘大巴车返乡,不料在广昆高速公路上行线690km处发生交通事故,安某当场死亡。2018年3月12日,尼某与肇事方就安某的死亡事宜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支付尼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15445.5元。

  尼某返乡后,将该笔赔偿金独自占有。安某的女儿叶某、艾某遂向西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笔赔偿金进行分割。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尼某支付叶某、艾某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合计人民币266525元。判决生效后,尼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31日,叶某、艾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初期,被执行人尼某及其亲属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行,不愿意支付赔偿金,理由是:“按照当地佤族习俗,妻子生前生后的财产都归丈夫所有。”认为这笔赔偿金应归其所有,不应再分给叶某、艾某。依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尼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不仅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还可以依法追究尼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该案由分管执行工作的赵晓玲副院长承办。赵副院长是一名双语法官,不仅通晓佤语,更是深谙当地佤族习俗。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均为本地佤族,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江三木洛调解室进行调解。赵副院长兼顾法律底线与亲情,全程用佤语从法律、民俗、情理等不同角度进行柔情调解,同时又明确强调:“不管你是什么民族,也不论你讲什么民族道理,坚决不能触碰法律底线才是硬道理!”

  通过一个下午苦口婆心的协商调解,最终双方答应各自做出让步,申请执行人叶某、艾某愿意将其中36525元留给安某与尼某的儿子尼某甲,只要被执行人尼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30000元;被执行人尼某也同意当场支付该笔赔偿金。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结语】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又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最后藩篱。本案的顺利执结,充分诠释法院必须以法律准绳为坚持底线,同时结合民俗进行调解或裁判,才能保证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近年来,西盟县人民法院因地制宜,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以良风良俗促审判的工作思路,先后成立江三木洛调解室、“双语法官”诉讼服务窗口等,充分发挥当地民族双语法官优势,有效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确保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