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18-10-1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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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北青)http://t.cn/E76Vfq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