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以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钟某系第三人安徽芜湖某公司员工。2016年10月10日,钟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重伤。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钟某遭受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芜湖市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钟某受伤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钟某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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